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延期管理和终止退出机制,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助项目”指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和项目评审办法,以及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经理事会会议审定后,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体”指与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承担项目政治导向、内容质量和经费使用主体责任的单位、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项目延期
第四条项目主体应在《项目资助协议书》规定的实施周期内,完成约定的舞台艺术作品演出场次、传播交流推广计划、艺术人才培养方案和美术创作、青年艺术人才创作任务,并提交完整的结项验收材料。
第五条在尊重艺术规律前提下,确有正当、充分的理由,无法在《项目资助协议书》规定的实施周期内完成资助项目实施的,项目主体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项目延期。
第六条资助项目申请延期,项目主体必须在实施周期届满2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七条资助项目申请延期,不得超过2次,延期时长总计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资助项目延期实施期间,项目主体不得申报国家艺术基金同一类型资助项目。
第九条经批准延期的资助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完成的,项目主体不得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第三章项目终止
第十条为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项目主体在立项签约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书面向管理中心申请项目终止:
(一)单位、机构因撤销、注销、解散等原因丧失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丧失实施能力的;
(二)资助项目必需的行政许可、知识产权授权、合作协议、硬件设施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资助项目超出项目主体实施能力,在可预见的情况下,项目实施存在重大困难或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的;
(四)资助项目配套资金无法落实,无法按实施计划执行的;
(五)资助项目主创人员发生重大变更,不能保证项目实施质量的;
(六)其他应由项目主体主动提出终止实施的情形。
第十一条项目主体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并及时按要求将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原路退回,不影响新的资助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主体未依照本办法提出项目延期或终止申请,又不履行《项目资助协议书》的约定实施项目的,管理中心报请理事会批准后,强制终止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项目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报请理事会批准后,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暂停项目主体1至3年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
(一)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在延期实施周期内仍未完成项目实施,不能参加结项验收的;
(二)依本办法申请终止的项目,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退回资助资金的;
(三)依本办法被强制终止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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