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中旬,张某经亲友介绍,认识了蔡某。蔡某,女性,芳年25岁,拥有高雅的气质,简直就是如花似玉,花容月貌,千娇百媚,风情万种,美若天仙,艳如桃李的时尚美女,张某见到蔡某后,完全被其外貌深深吸引不能自拔,这可能就是一见钟情吧!张某为了追求心爱的女孩,可以说是对对方是卑躬屈膝,什么样的要求都答应对方当事人,对于张某献殷勤给予的物品,蔡某也是来者不拒......
花开花谢冬去春来,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当事人出双入对形影不离,恋爱状态发展迅速而且情感浓烈,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于是乎双方当事人邀请各自的父母,在一起聚餐,商量订婚事宜:张某的父母出资购买的一处房产,购房合同书签名是张某,蔡某父母以及蔡某要求,此房屋产权证办理的时候,应该加上蔡某的名字,否则婚事告吹;张某及其父母为了巩固双方当事人彼此的感情,违心的答应了此事......
时隔不久,张某和蔡某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走进了婚姻的殿堂;起初,婚后感情尚可,度过了一段甜蜜的时光,然而好景不长,彼此的性格缺陷暴漏了出来。他们两个人的人生价值观、世界观迥异,蔡某是个拜金女,家庭生活开支全部由张某负责;张某在事业单位上班,收入稳定,但是工资不是很高,很难满足蔡某的需要,经常是入不敷出,久而久之呢,产生了家庭矛盾,争吵已然是家常便饭,最后发展到了感情彻底破裂,闹离婚分手的地步......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双方当事人发生了分歧,蔡某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及其他财产,张某很不情愿,私下去当地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询问律师是否有对自己有利的方案;律师回复,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前男方购房(原本应该属于婚前财产),男方愿意在房产证上同时写上女方的名字,视作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该房产为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女方有权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阳光总在风雨后,一个不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终究是不道德的。婚姻是神圣的,不应是功利婚姻,这种婚姻动机带有明显的利益追求,将情感因素退居次要地位的婚姻,终究会自食其果;现代人应该有正确的婚恋观,平平淡淡才是真实,既然来到彼此身边,就应该选择长相厮守,不离不弃;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盲目崇拜金钱、把金钱价值看作最高价值、一切价值都要服从于金钱价值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只会伤害夫妻感情;夫妻之间的感情也是需要彼此双方共同经营,如果不好好处理的话,就会走上离婚的道路......
注明:此文章部分资料来源于法圣网
版权声明:此文章版权归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化艺术服务中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