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作为艺术作品的一种,既要具备独创性也须具备一定的艺术性,需要在色彩、光线、构图等要素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满足艺术作品的最低要求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只是对物体状态进行客观记录的照片,在构图、色彩、光线明暗等方面未具备明显的审美价值,则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案号:()黔01民初号
案情简介:
原告贵州香林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经营羊肉粉和牛肉粉制作的培训和经营企业。
年被告王国春曾接受原告的牛肉粉技术培训。
年后,被告王国春开始自行从事羊肉粉的经营。原告的实际控制人周景曾于年摄制了一张盛放羊肉粉的图片和一张原告加盟店门头的照片,并将两张图片上传至其QQ空间;之后,周景将上述两张图片著作权转让给原告,亦将上述两张图片在其网站上宣传。
年,原告发现被告王国春和贵阳观山湖金香林厨师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在其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