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钱币邮票线上交易行为,维护本中心交易秩序,保护投资人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凡参与本中心钱币邮票交易的注册会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中心交易的钱币邮票等藏品都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钱币邮票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会员参与本中心钱币邮票交易须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业务规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一节会员资格

第六条自然人。在本中心进行钱币邮票交易的自然人,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2)对钱币邮票投资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钱币邮票市场投资经验;

3)对本中心采用的钱币邮票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4)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钱币邮票交易活动;

5)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机构。在本中心进行钱币邮票交易的机构,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中心会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2)对本中心采用的钱币邮票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了解钱币邮票投资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机构的从业人员,如果使用本中心交易系统,必须按照自然人的要求逐一注册登记。

第九条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十条会员应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各项税收。

第二节会员分类

第十一条本中心会员分为投资人会员和经纪会员。

第十二条投资人会员是通过本中心审核,参与本中心钱币邮票线上交易的自然人会员或机构会员。

第十三条经纪会员是通过本中心专业委员会批准的机构会员,获准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

1)发展投资人会员;

2)申请新藏品挂牌交易;

3)申请藏品入场登记;

4)申请藏品再托管交易;

5)加入专业委员会;

6)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经纪会员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本中心。投资人会员与经纪会员间的关系为相互自愿的合约关系。

第十五条针对经纪会员的不专业行为,投资人会员有权向本中心投诉。本中心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节会员注册

第十六条投资人参与本中心钱币邮票交易,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

第十七条本中心会员实行实名制。

第十八条投资人按要求提供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投资人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本中心书面或在线签署《钱币邮票投资人会员入市协议》、《钱币邮票风险提示书》,即正式取得钱币邮票投资人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投资人会员签订《钱币邮票投资人会员入市协议》,即视为同意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并同意委托本中心代理投资人会员所持有的、但未实际交收藏品的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投资人会员签订《钱币邮票风险提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钱币邮票交易带来的风险。

第四节交易账户

第二十二条会员必须在本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并开通银商转账业务。

第二十三条本中心一个会员对应一个交易账户。

第二十四条会员同意本中心按照会员的交易申请和电子合同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交易物的持有量。

第二十五条本中心提供电子版的交易账户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会员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拨,费用自理。本中心对于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对于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拨延迟,会员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第五节会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中心将不定期对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可冻结其会员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中心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会员,本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许可权、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二十九条会员若对本中心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请复议。对于会员的复议申请,本中心受理并做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藏品

第一节藏品目录

第三十条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钱币邮票仅限于下列六个大类:

1)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现代纪念币;

2)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

3)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

4)国家主管部门发行的电话磁卡、外汇劵等有价凭证;

5)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品;

6)其他有价藏品。

第三十一条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六大类藏品中会有若干个交易品种,交易品种的全部为藏品目录。本中心实行挂牌藏品准入制度,全部交易藏品必须按藏品目录指定的编号登记后方可交易。

第三十二条每个藏品条目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代码、交易单位和加价幅度,交易单位如“枚”、“张”、“套”、“版”等。

第三十三条本中心是发布和维护交易藏品目录的唯一机构。

第二节挂牌申请

第三十四条投资人会员可以委托本中心经纪会员向本中心提出挂牌申请。投资人会员和经纪会员须向本中心提交《委托挂牌代理协议》、《挂牌申请书》、《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持有人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人会员向本中心提交挂牌申请,视为其接受本中心的各项交易条款和投资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经纪会员提供的该藏品《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藏品的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投资价值研究和由专业人员签发的藏品价值评估报告。《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钱币邮票投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挂牌实物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三十七条撰写《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独立、审慎、客观;

2)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3)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八条《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仅供投资人会员参考,不能作为本中心对该藏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

第三十九条新藏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需达以下要求:

1)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现代纪念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2)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3)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4)国家主管部门发行的电话磁卡、外汇劵等有价凭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5)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其中邮资封片类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6)其他有价藏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第四十条本中心收到挂牌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后组织本中心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经本中心新品挂牌审核小组复审,复审通过后本中心将向挂牌申请人出具挂牌申请回复函。

第四十一条对于本中心公告的公开征集挂牌藏品名单中的藏品,经新藏品挂牌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该藏品可直接进入挂牌托管流程,当托管市值达到交易规则要求即可挂牌上市交易。

第四十二条新藏品经本中心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本中心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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