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李松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老夫子”系列漫画是一部风靡华人世界并有深远影响的美术作品,上世纪90年代就在我国公开出版发行,“老夫子”漫画形象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本案原告取得了“老夫子”美术作品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而被告早在年就利用“老夫子”形象的知名度,在相关领域以“老夫子”头像图案注册了商标,并将涉案商标用于特许经营和网站及产品上,侵权时间长、侵权范围广,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涉案商标已过商标异议及无效宣告请求期限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认定被告的“老夫子”注册商标与“老夫子”美术作品在人物构成、五官构造、面部表情、人物神韵等方面无实质性差异,从而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老夫子”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既有效制止了这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也通过民事诉讼有力维护了原告相关合法权利。同时,对于获得特许经营并支付相应对价的被许可使用人,在其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特许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判令其停止侵权,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刘圣林王冠宇
裁判文书摘要
裁判文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鲁02民初号
当事人
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号楼B室。
法定代表人:林静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五台山路号楼4单元。
经营者:赵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凤,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73号瀚海北金商业中心A座室。
法定代表人:李松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松涛,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戴肖利,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凤,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李松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所享有的“老夫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经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取得了“老夫子”系列美术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老夫子”系列美术作品,风靡华人世界近半个世纪,这部系列漫画作品内容健康、情节风趣幽默又能反映时弊,令人上进的元素和健康教育意义,在不知不觉会心一笑中融入读者生活。再加上老夫子是跨媒体漫画人物,除了平面书刊,还多次被拍成电视、电影、动画片、舞台剧,连香港政府禁毒宣传、卫生总署宣传都用“老夫子”来做主角,其形象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长时间、大量地张贴、展示、悬挂“老夫子”图案形象,通过